(2017)青25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山、李荣与多结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李荣,多结东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37号原告李山,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原告李荣,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被告多结东主,男,藏族,1992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李荣与被告多结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李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山、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山、李荣负担。审判员 袁志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