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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山、李荣与多结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李荣,多结东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37号原告李山,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原告李荣,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被告多结东主,男,藏族,1992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李荣与被告多结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李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山、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山、李荣负担。审判员  袁志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