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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东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东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27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东发,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元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经减刑于200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耀,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东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东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尹东发2015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驾车强行撞开执法用车逃离的事实清楚。但是,认定尹东发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崇良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曙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