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某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42号罪犯林某建,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武平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1450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