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845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彭华生。原告阎家明诉被告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阎家明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另,原告阎家明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