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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洪前与熊文春代朝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前,熊文春,代小梅,代朝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589号原告:邹洪前,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熊文春,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代小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代朝明,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洪前与被告熊文春、代小梅、代朝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洪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洪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洪前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