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世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世升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00号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431号A幢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U。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升,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