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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陈良满、董小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陈良满,董小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596号原告:陈玉兰,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良满,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董小俤,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陈玉兰与被告陈良满、董小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兰、被告陈良满、董小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良满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董小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陈良满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陈玉兰借现金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到2017年3月20号还清借款,董小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良满向陈玉兰出具借条壹张,董小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陈玉兰多次催讨,陈良满、董小俤至今未还款。陈良满、董小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陈良满、董小俤承认陈玉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玉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陈良满因生意需要资金向陈玉兰借款本金10000元,有陈良满出具给陈玉兰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陈良满应偿还陈玉兰借款本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董小俤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对保证��式约定不明,陈玉兰在保证期间内诉求董小俤对该笔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陈玉兰诉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陈玉兰与陈良满约定了月利率2.5%的利息,现仅主张月利率2%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陈玉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董小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良满、董小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华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