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力凡与刘光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凡,刘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53号申请人:张力凡,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光全,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张力凡因与被申请人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光全拥有的攀枝花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力凡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力凡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光全持有的攀枝花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力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