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黄一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黄一卓,黄要文,毛龙,黄要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27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鹏举,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黄一卓。被申请人黄要文。被申请人毛龙。被申请人黄要武。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黄一卓、黄要文、毛龙、黄要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一卓、黄要文、毛龙、黄要武银行存款700776.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一卓、黄要文、毛龙、黄要武银行存款700776.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俊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