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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379高国兴与谢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兴,谢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379号之一原告:高国兴,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谢建宏,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高国兴诉被告谢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国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兴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宏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国兴负担。审 判 长  顾雪红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