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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琪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47907968237。被执行人秦琪,男性,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陕03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34525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琪银行账户后,双方和解结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秦琪的执行请求。申请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