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万巧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巧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巧,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原系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委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委员,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住龙川县。2015年12月18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字[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巧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小学向龙川县移民办成功申请了5万元(人民币,下同)校门建设款。款项下拨后,鹊塘村小学校长乐某从镇中心小学将5万元款项领回,在扣除申请该款项时所化肥的1万元后,将余款4万元交给时任岩镇镇鹊塘村委会副主任即被告人王万巧,校门建设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发包建设。被告人王万巧收取4万元校门建设款后,并没有将该款入村委会财务账目,也没有实际用于支付该村小学校门建设费用,而是用于自己的平时生活开支。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王万巧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被告人王万巧在案发后退清了所得赃款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巧作为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任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将村小学校门建设款入村帐,而是用于个人开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迫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万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万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小学向龙川县移民办申请了人民币5万元的校门建设款。款项下拨后,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小学校长乐某从镇中心小学将该款5万元领回,在扣除申请该款项时所化费的1万元后,将余款4万元交给时任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委会副主任即被告人王万巧。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小学校门建设项目由龙川县岩镇镇鹊塘村委会负责发包建设。被告人王万巧收取4万元校门建设款后,没有将该款入村委会财务账目,也没有支付该村小学校门建设费用,而是用于自己的平时生活开支。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王万巧被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被告人王万巧在案发后退清了所得赃款4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万巧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二年,现仍在社区矫正期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辩证、质证,被告人王万巧也当庭表示无异议的如下证据证实:书证立案决定书、破获经过、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记账凭证、进账单、拨款申请单、领条、查账说明、村帐查询情况、收支付清单、村级支出凭单及领条等27张、河源市省属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合同书、兴建校门合约、结余资金审批表、验收表、工程结算表、(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银行存款分类账、现金日记账;证人王某、乐某、黄某1、张某的证言;审讯视频光盘;被告人王万巧的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巧作为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将村学校建设款入帐,而用于个人开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万巧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万巧此次贪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同种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万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万巧退清了全部赃款,缓刑考验期间能遵纪守法,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仍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数罪并罚后,前罪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公共财物,根据本案被告人王万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对被告人王万巧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王万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前罪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王万巧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由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金城审 判 员  袁水城人民陪审员  罗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倩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