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仲江与陈明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仲江,陈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罗仲江,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陈明学,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罗仲江与陈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学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被执行人陈明学与案外人杨金梅共同所有房屋一套(已在另案中查封,并已进入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陈明学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