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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永秀与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秀,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2019号原告:张永秀,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银桂,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路紫荆道**号之**楼西。投资人:张远华。原告张永秀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银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即时支付2016年8月到2017年1月劳动报酬6440.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份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剪线,工��标准是按计件,2毛钱一件,没工作时按7元一小时计算工资,被告从2016年8月份开始拖欠工资至2017年1月份合共8714.3元。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停止营业,投资人失踪,原告等在2017年1月16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7年1月17日工厂所在地的业主代为发放部分工资2274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6月入职被告处,任职剪线,按件计算工资,每件0.2元,没有工作的时候按7元每小时计算工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被告共拖欠工资8714.3元。入职时张永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月13日被告停业,因拖欠工资,原告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7年1月17日,被告所在地的业主代为向原告等人垫付了部分工资,其中原告领取了拖欠的工资2274元。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垫付工资签收表、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9月份工资表为据。本院认为,虽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关于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或对原告的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的数额予以采信。因业主已先垫付2274元,故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8714.3-2274=6440.3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向原告张永秀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44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立斌审 判 员  彭卫群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珺怡潘林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