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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阳泉煤销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阳泉煤销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359号原告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左世民,主任。被告阳泉煤销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阳泉煤销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利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