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与邓应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邓应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192号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C75幢(土司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12692155。法定代表人:赵春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应毕,男,1980年3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应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