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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春芳、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芳,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保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春芳与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