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回登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回登梅,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昆里。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渌水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回登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12民初4737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维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