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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岳西县金伯爵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岳西县金伯爵商务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41号申请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西县金伯爵商务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房)。经营者:XX。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岳西县金伯爵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西县金伯爵商务会所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由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艇审判员 周文斌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学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