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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荣,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北流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开始,被告人徐荣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多次在东莞市长安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经查,2017年1月19日,徐荣以300元/包的价格,在长安镇厦岗幼儿园门口将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茹某(已行政处罚);同年2月的一天,徐荣以200元/包的价格,在广西北流市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茹某;同年2月11日,徐荣以100元/包的价格,在长安镇厦岗幼儿园门口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已行政处罚);同年2月17日,徐荣以300元/包的价格,在长安镇咸西影剧院附近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茹某;同年2月20日,徐荣以300元/包的价格,在长安镇厦岗幼儿园门口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茹某。同年2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长安镇厦岗区福海路9号公寓805房抓获徐荣,当场缴获红色颗粒1包(净重1.32克)、白色晶体1包(净重0.79克)以及手机等物品。经检验,上述缴获的毒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菇世海、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记录,物证手机,到案经过,调查函,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租房合同书,通话清单,微信交易,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取保候审执行书,被告人徐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荣当庭表示认罪,辩称自己只于2017年1月19日在长安镇、2017年2月份在广西北流市各贩卖一次毒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荣向吸毒人员菇世海、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称量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长安镇厦岗区福海路9号公寓805房缴获的1包红色颗粒的净重应为0.07克而不是1.32克,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重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徐荣贩卖毒品的次数问题。经查,徐荣当庭否认其于2017年2月11日向刘某贩卖毒品、于2017年2月17日、2月20日向菇世海贩卖毒品。但其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有在上述时间贩卖毒品给菇世海、刘某,证人菇世海、刘某也予以指证。且该三次贩卖毒品均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徐荣向菇世海、刘伟贩卖毒品5次的事实。对于徐荣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荣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荣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荣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徐荣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在上述法定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30元、手机1部,系被告人徐荣犯罪所得的赃款及犯罪工具,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3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明泉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人民陪审员  黄蔚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政袁陪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