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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段建民与王庆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民,王庆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108号原告:段建民,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庆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男,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段建民诉被告王庆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段建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建民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