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永平与杨惠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平,杨惠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90号原告:董永平,男,生于1980年3月3日,住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惠民,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平与被告杨惠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其给屋顶做防水费用人民币2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平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平撤回要求被告杨惠民支付其给屋顶做防水费用人民币238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永平负担。审判员 冀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书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