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38号原告朱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