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诉冯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冯朝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826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长征路**号。负责人:舒元兵。委托代理人:赵伟,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冯朝晖,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与被告冯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朝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区分社负担。审判员 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