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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2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165-5。法定代表人:沈维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费16169元,但被执行人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价值138961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