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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韦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维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强,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韦强已主动将(2016)陕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款项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处,其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结案。本案案件执行费1209元,被执行人韦强已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