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云飞与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云飞,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1行初120号原告柯云飞,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被告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云彦,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410521574。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云飞诉被告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云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刚人民陪审员 吴 敏审 判 员 余四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