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2行初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母),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征街。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元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