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陈中钱,童云皎,黄文于,方航英,陈群,吴桂芳,陈翔,何艳云,胡鹤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69387012-0。法定代表人孙永泉。被执行人陈伟,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中钱,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童云皎,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文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航英,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群,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桂芳,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翔,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艳云,女,1990年11月15日��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鹤龄,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陈中钱、童云皎、黄文于、方航英、陈群、吴桂芳、陈翔、何艳云、胡鹤龄(2016)浙0782民初18837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群、吴桂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C0××6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1-9**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翔、朱福君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新村21幢503室[���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C0××5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1-105**号]的房地产。三、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西景园小区11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城西字第××号、C0××2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103-112**号]的房地产。四、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3单元602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C0××7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1-8**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