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锋林与陈增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林,陈增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633号原告:赵锋林,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陈增廷,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锋林与被告陈增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申请庭外协商解决,原告赵锋林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锋林负担,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