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信、扈俊兰与长春市心理医院就生命权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55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结尾应加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