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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信、扈俊兰与长春市心理医院就生命权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55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结尾应加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