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杨某某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心怡路。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潞城市鑫欣小区。本院在执行孔某某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账户内的存款1085.27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庞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