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喻茂海与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茂海,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民初2765号原告:喻茂海,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黄艳,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喻茂海诉被告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茂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艳经本院在黔西南日报登报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喻茂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艳偿还原告喻茂海借款本金3万元和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利息156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按照月息2%)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因还银行贷款还差3万元,向原告借3万元人民币,约定还银行贷款后再重新从银行贷款出来,一个月将欠原告所有借款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5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2015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年初至4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之后被告电话一直不接,故诉至法院。被告黄艳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日黄艳向喻茂海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喻茂海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利息1500元每月。借款人:黄艳,2015年2月2日。”其中借条内容“利息1500元每月”系喻茂海提起诉讼后自行添加书写,双方出具借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喻茂海向黄艳交付现金7500元,通过中国银行向黄艳账户付款22500元。借条出具后,黄艳未履行还款义务,喻茂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艳向喻茂海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喻茂海向黄艳提供借款时,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黄艳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喻茂海诉请黄艳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喻茂海主张的利息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艳向喻茂海出具的借条,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喻茂海第二项诉请可视为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从喻茂海向本院起诉之日,即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黄艳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本院登报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喻茂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喻茂海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其中诉讼费940元,公告费600元),由黄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罗云霞代理审判员 王文洁人民陪审员 颜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启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