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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李树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996号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文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树永,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树永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3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