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任敦庆与白刃、姜明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敦庆,白刃,姜明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任敦庆,男。被执行人:白刃,男。被执行人:姜明苓,女。申请执行人任敦庆与被执行人白刃、姜明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326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领取了庄河市财政局给付的矮化苹果扶持款112.5万元,并将款项分别转入他人名下,分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逃避执行,造成本案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本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给了庄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并正在审查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只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8437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