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66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既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66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育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