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喻志勇、曹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志勇,曹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喻志勇,男,1973年10月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曹小云,男,1963年12月2日生,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志勇与被执行人曹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志勇以其与被执行人曹小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曹小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恢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