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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731号原告张成刚,男,汉族。被告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曼,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居平,执行董事。原告张成刚与被告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张成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刚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