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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华松、李利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松,李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松,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李利宁,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本院在执行张华松与李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利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推送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李利宁名下冀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8月16日买受人张华松以78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标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利宁名下冀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张华松所有。二、买受人张华松应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被执行人李利宁拒不交还冀E×××××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应予补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云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