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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与左洪君、朱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左洪君,朱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2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负责人:林飞,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阳,男,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左洪君,男,汉族。被申请人:朱清红,女,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与被申请人左洪君、朱清红,江门市金牛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左洪君、朱清红名下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604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60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8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左洪君、朱清红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