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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朴哲龙与李瑞琴、卜广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261号原告:朴哲龙,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瑞琴,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分局。被告:卜广义,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分局。原告朴哲龙诉被告李瑞琴、卜广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由代理审判员仲菲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哲龙、被告卜广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琴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现已经审理终结。朴哲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下水道正常使用,赔偿原告室内浸泡造成的地板损失;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一单元居民,原告住4号楼1单元,被告在本单元1-2号网点经营李大姐狗肉馆。2015年春节原告在家中发现从卫生间坐便器里从上返大便,原告找到物业工作人员处理。2016年2月原告家卫生间又从坐便器往上返大便,而且情况更加严重,污物从卫生间流到室内,浸泡到厅里地板,地板缝里全是粪便物,室内空气极其难闻。原告再次找物业处理,物业找到两名被告,两名被告自称2014年在下水道公共管上下了一个过滤箅子,目的是过滤楼上阻塞物,防止自家经营饭店的下水道被堵。原告要求将过滤箅子取出并赔偿损失5000元未果。故原���依《民法通则》、《民诉法》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卜广义辩称,不同意赔偿,此事与被告无关,原告应找物业进行处理。下水管道如果过细应该找开发商,下水管道如果堵塞应该找物业。李瑞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瑞琴、卜广义系夫妻关系,2008年-2016年租住吉林市昌邑区伊江丽景小区4-1-4号网点经营李大姐狗肉馆,原告居住在两名被告租住的网点楼上,即吉林市昌邑区伊江丽景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两名被告在租住网点期间,在饭店内的公共下水管道安装过滤箅子,造成原告家的卫生间坐便器返大便,污物浸泡到客厅地板,造成原告损失。经朴哲龙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市鑫达资产���估事务所对伊江丽景小区四号楼一单位302室室房屋内地板损失及清理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论为5091.48元。朴哲龙因本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两名被告现已不再租住吉林市昌邑区伊江丽景小区4-1-4号网点,该网点现由房主自己居住。房主已将下水管道更换,原告家卫生间现已不存在返大便的问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朴哲龙提供的照片、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证明材料、鉴定费票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两名被告在公共下水管道安装过滤箅子,造成原告家卫生间坐���器返大便,要求两名被告停止侵害。因原告自述伊江丽景小区4-1-4号网点的房主已将下水管道更换,现已不存在返大便的问题,故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停止侵害、恢复下水管道正常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地板损失,根据吉林市兴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朴哲龙家卫生间反粪水是因为两名被告在饭店内插上过滤箅子,根据评估结论,地板损失及清理费用为5091.48元,故该笔费用应由两名被告负担。鉴定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义、李瑞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朴哲龙地板损失及清理费共计5091.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2000元,由卜广义、李瑞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