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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甘雪莲与秦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雪莲,秦红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363号原告:甘雪莲,女,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被告:秦红霞,女,约35岁,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雪莲与被告秦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雪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雪莲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甘雪莲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雪莲负担。审判员  鲁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菲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