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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志明与被执行人罗执虎、郭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存款扣划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明,罗执虎,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明。被执行人罗执虎(曾用名罗小虎)。被执行人郭兵。申请执行人郑志明与被执行人罗执虎、郭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执虎、郭兵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鄂0802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执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执虎的银行存款144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