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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乔保忠与魏连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忠,魏连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413号原告:乔保忠,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范连秀,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河县。被告:魏连中,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原告乔保忠与被告魏连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乔保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保忠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