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军,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军,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岩。吴学军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221号裁决书生效后,吴学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邓禄普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邓禄普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2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