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国华与被告郝国青及第三人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华,郝国青,张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92号之一原告胡国华,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雄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国青,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安新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文英,男,成年,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华与被告郝国青及第三人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