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大丰农业有限公司、郭英、黄发洪、陈立康、陈立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贡市大丰农业有限公司,郭英,黄发洪,陈立康,陈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郭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英,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黄发洪,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立康,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立银,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大丰农业有限公司、郭英、黄发洪、陈立康、陈立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自流民保字237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郭英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扣押了被执行人陈立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507**号机动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英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的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立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507**号机动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