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婕、曹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婕,曹辰,扬州市天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婕。被执行人:曹辰。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程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东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辰,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的马婕与曹辰、扬州市天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曹辰分期偿还马婕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64元、本案执行费等,扬州市天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由于被执行人曹辰在本院诉讼阶段所留的联系方式已无法接通,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退回;2、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被退回;3、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本院分别委托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三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惠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