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艳艳与刘金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艳,刘金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803号原告刘艳艳,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金有,男,45岁,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艳诉被告刘金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刘艳艳负担。审 判 长 石秀梅审 判 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