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46号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丁香路118号二号楼201-2室。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展进,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18-4、18-6。负责人:江剑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维群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